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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一纸通知,POCT不再“裸奔”,正式进入临床科室

概要

现场快速检验,也叫即时检验(point-of-care testing, POCT),是指在采样现场进行的、利用便携式分析仪器及配套试剂快速得到检测结果的一种检测方式。

现场快速检验,也叫即时检验(point-of-care testing, POCT),是指在采样现场进行的、利用便携式分析仪器及配套试剂快速得到检测结果的一种检测方式。POCT具有快速、使用简便等特点,近些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大批POCT仪器进入医院。由于其床旁的特点,POCT仪器进入医院后使用科室主要是临床科室,检验科虽然也有使用,但远远不如临床科室的使用比率高。除了上述我们提到的优点外,经济因素也是一大原因,毕竟如果POCT仪器放在临床科室,这部分收入理所当然地计入临床科室的总体收入之内,此长彼消,临床科室收入增加,是建立在检验科收入减少的基础上的,因此在很多医院出现了检验科与临床科室争夺POCT仪器的现象。


虽然POCT在临床得到了大量的应用,但其使用现状却不容乐观,由于临床科室缺乏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很多POCT仪器基本不做室内质控,更不用说参加室间质评,而是处于一种“裸奔状态”,其检验结果的可靠性令人担忧。更为重要的是,POCT仪器在临床的使用,严格来说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因为卫生部2006年颁布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中有以下条款:


第九条  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集中设置,统一管理,资源共享。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临床实验室具备与其临床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场所、设施、设备等条件。

第二十一条  非临床实验室不得向临床出具临床检验报告,不得收取相应检验费用。


POCT仪器在临床科室的使用,很难满足以上条款(或者说很难同时满足以上条款),严格来说是违规违法的,处在一种灰色地带。所以虽然检验科与临床科室在POCT的争夺中处于下风,但却有政策的支持,虽然咱打不过人家,但是咱有理啊!不过这种局面正在逐渐改变,天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5月25日颁布的《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即时检测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也许会为结束这一尴尬局面提供政策依据。该通知包括POCT仪器、即时检测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室内质控和室间质评、报告格式内容以及信息化建设等六个方面,下面简单介绍下这份通知的主要内容,详细通知可参见天津卫计委网站通知:


一、即时检测管理:


通知规定“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即时检测管理委员会,由医务、护理、检验、预防、供应、信息、设备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院内即时检测管理工作。即时检测管理委员会的负责人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检验部门负责即时检测质量管理工作和医务人员临床操作培训考核工作”同时规定了即时检测管理委员会的几项主要职责。


从这个管理委员的组成可以看出,级别还是很高,由医院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人,医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而具体的质量管理和操作培训,则由检验科负责。而且在主要职责中有一条是检验科同仁非常熟悉的内容:“定期对即时检测设备进行质控检查,并组织即时检测项目比对,保证同一医疗机构内检验结果一致。”我们都知道,检验科如果出现两台不同品牌或者不同方法学的仪器,一般都要做项目比对,防止在同一家医院内,出现同一病人检验结果不一致的情况,通知中的这一条,可以保证整个医院POCT检测的一致性。


二.人员培训和考核:


对于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通知做了具体规定,可以说还是比较严格的,培训内容统一由市检验质量控制中心制定并提供,并且内容非常详细包括但不限于即时检测设备检测原理,应用价值,适用范围和特性,仪器、试剂盒质控品储存条件,标本采集、检测的操作步骤,质量控制,结果判读,安全预防措施等。人员必须参加培训并且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三.质量控制:


通知要求医疗结构必须建立即时检测的室内质控和室间质评体系,而且在质量控制中再次强调了即使检测设备的比对,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为了保证比对的简单易行,同时规定同一医疗结构同一检测项目原则上不能采用两个品牌以上的检测设备,同一病区必须选用同一型号检测设备。


四.报告格式和内容:


与常规检验报告相比,即时检测报告除了常规内容外,必须标注“即时检测(POCT)”字样和检测设备的同一编号,同时规定检测报告要粘贴至患者病历中,不能只检测不出报告。


这份通知将为POCT正式脱离检验科的控制,走进临床科室提供政策的依据,检验科在以后POCT的应用中,仅仅负责质控和人员培训。不过,从另一个方面讲,这个通知对于POCT在医院的规范化使用有重要意义,也给POCT在临床的应用正了名,保证了POCT的检测质量,最终受益的是病人。